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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分则婚姻家庭编立法研究

1317787 0 原作者: 简男同志资讯 来自: 简男同志资讯
简介
婚姻家庭编应否调整类婚姻关系  本世纪以来调整婚姻关系的范围在一些国家也开始有所拓展,同居关系、同性伴侣关系等类婚姻关系逐渐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在某些国家已经具有与婚姻同等的法律地位。  (一)婚姻家庭 ...

婚姻家庭编应否调整类婚姻关系

  本世纪以来调整婚姻关系的范围在一些国家也开始有所拓展,同居关系、同性伴侣关系等类婚姻关系逐渐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在某些国家已经具有与婚姻同等的法律地位。

  (一)婚姻家庭编应否调整非婚同居关系

  关于婚姻家庭编是否应当将非婚同居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一直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法律应当回应社会现实对法律的需求。满足婚姻家庭生活日益多样化、复杂化的客观需求,扩大对当事人婚姻家庭权利保护的范围,这是婚姻家庭法律规范现代化的标志。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应当坚持法律的严肃性,公民应当对法律有信仰并自觉遵守法律。如果不遵守法律就应当自行承担法律后果,不应当再承认事实婚姻,不应将非婚同居关系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予以保护。不过,大多数学者还是认为非婚同居是一种新型的家庭形态,多元性、开放性、宽容性的家庭法应尊重人们选择生活方式的自由,将非婚同居关系纳入婚姻家庭法调整的范围。将非婚同居关系纳入法律规制范围,并非对同居关系的鼓励,而是意图通过法律的指引,保护同居期间双方的子女以及无过错一方的合法权益。

  (二)婚姻家庭编应否调整同性伴侣关系

  同性伴侣关系的合法化是近20年来国内外婚姻家庭法学界的普遍关注的课题。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相继有一些国家或地区承认同性婚姻的合法地位。

  目前,我国的同性伴侣对同性婚姻也有合法化的要求。对于在我国是否需要对同性伴侣予以法律规制,主要有三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当给予同性伴侣以合法婚姻的地位。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无论从立法导向还是传统的文化习俗以及大众的认知都决定在现阶段我国立法对同性婚姻合法化应持反对态度。第三种观点认为,应当适用单行法的模式,在婚姻之外,创设另一种共同生活模式,规定非婚同居,包括同性同居当事人在非婚同居存续期间及终止后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我们认为,在现阶段彻底否定传统婚姻制度,赋予同性婚姻与异性婚姻同等的法律地位,不符合中国的具体国情,比较地看,采取民事伴侣制度的做法具备较强的现实性和可行性。从人类学、生物学和宗教的角度出发,异性婚姻一直是人类社会的结构性元素。虽然现今社会公众对同性伴侣的认识有所改变、接受度有所提高,但是在主流社会并未得到真正的认可,立法者需要在伦理、正义和秩序之间进行审慎权衡。

  (三)我国应当如何规制非婚同居关系与同性伴侣关系

  目前,世界各国对于非婚同居法律规制的立法例主要有三种:一是在亲属法或婚姻家庭法中另列条款做出规定;二是颁布单行法规,以专项立法规制;三是通过司法判例承认当事人之间形成的书面或默示的非婚同居协议。考虑到立法的现实性与可行性,立足于我国社会现实和法律状况,我们认为,婚姻家庭编立法时可以对非婚同居关系做原则性规定,采取契约保护模式,为将来制定相关的单行法律法规保留空间。

夏吟兰,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来源:简男同志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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