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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同性伴侣一人提供卵子、另一人怀胎分娩,孩子归谁?

103519 0 原作者: 一同看风景 来自: 一同看风景
简介
原文标题:女同性伴侣一人提供卵子、另一人怀胎分娩,孩子归谁?厦门法院判决后者胜诉厦门市湖里区法院就一对女同性伴侣的孩子抚养权纠纷作出了裁决,据称是此类案件的全国首例判决。据当地媒体9月9日报道,这对伴侣 ...
原文标题:女同性伴侣一人提供卵子、另一人怀胎分娩,孩子归谁?厦门法院判决后者胜诉

女同性伴侣一人提供卵子、另一人怀胎分娩,孩子归谁?


厦门市湖里区法院就一对女同性伴侣的孩子抚养权纠纷作出了裁决,据称是此类案件的全国首例判决。据当地媒体9月9日报道,这对伴侣通过辅助生殖技术生下孩子,其中一人(原告)提供卵子,另一人(被告)怀胎并于2019年12月在厦门的医院里生下孩子,形成胚胎的精子是购买而来。在生下孩子大约两个月后,被告把孩子带走并开始独自抚养孩子至今,被告认为自己是孩子的母亲、有抚养权,原告因而告上法庭、原告认为自己才与孩子有血缘亲子关系。原告还在法庭上说被告只是代孕,而被告则表示双方是同居生活的同性伴侣关系,并不是代孕关系,生孩子是双方在恋爱期间共同商量所决定。

法院一审判决原告败诉,裁决认为,原告并无证据证明其是孩子的母亲,要求孩子由其抚养,既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亦不利于保护孩子的身心健康,故对其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本案法官认为,原告和被告购买精子、通过辅助生殖技术孕育生命的行为也不是中国法律允许的,虽双方均确认孩子系以原告的卵子与购买的精子培育成受精卵后,由被告孕育分娩,但在无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不能仅以双方确认、或仅因为孩子具有原告的基因信息,就认定孩子与原告存在法律上的亲子关系,另外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也载明其母亲为被告方,原告的诉求于理不合且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还认为,原告和被告的关系不属于《中国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所覆盖的范畴,在亲子关系认定时,不适用于婚姻法相关问题的司法解释。据报道原告不服判决、已提出上诉。

审核员:新闻编辑部-Robin 来源: 一同看风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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